液位計的安裝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: 1、液位計在安裝使用前,低、中壓容器用液位計,應進行1.5倍液位計公稱壓力的水壓試驗;高壓容器用的液位計,應進行1.25倍液位計公稱壓力的水壓試驗。 2、液位計應安裝在便于操作人員觀察的位置,并有照明防爆裝置。如液位計的安裝位置不便于觀察,則應增加其他輔助設施。大型壓力容器還應有集中控制的設施和警報裝置。 3、液位計安裝完畢并經調校后,應在刻度表盤上用紅色漆畫出最高、最低液面的警戒線。要求液面指示平穩的液位計上部接管可設置擋液板。 4、使用溫度不要超過玻璃管、板的允許使用溫度。在冬季,則要防止液位計凍堵和發生假液位。 5、壓力容器運行操作人員,應加強液位計的維護管理,經常保持完好和清晰。使用單位可根據運行實際情況,對液位計實行定期檢修制度。 6、液位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應停止使用:超過檢驗周期;玻璃板(管)有裂紋、破碎;閥件固死,不起作用;經常出現假液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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